【案情再現】
2021年7月15日,監督員在杭州市桐廬縣江南鎮的某家金屬制品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進行正常生產活動,其中拋光打磨、檢驗等崗位存在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然而,這家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臺賬可謂“一窮二白”,負責人對勞動者職業病防治工作內容也是一問三不知,F場調查發現車間內14名接害勞動者均未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最終,該企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編者的話】
崗前職業健康體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前安排進行的一項職業健康體檢。通過崗前職業健康體檢,若發現勞動者存在不適合從事某職業的職業禁忌,用人單位可及時調整員工崗位安排,員工也可以更加清楚的掌握自身健康狀況,最大限度的保障人身健康與生命安全。
本案是職業衛生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涉案企業未按照規定組織員工進行崗前職業健康體檢,致接害勞動者多達14名,嚴重違反了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而這看似膽大妄為、目無法紀行為的背后,透露出的卻是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職業病防治意識落后等問題。根據執法人員現場的調查發現,該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還處在“空白”階段,負責人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更是一問三不知。無論用何種理由申辯,對于一個正規企業來說,如此混亂的管理模式實在不應該,也理應受到法律的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